专利执法及专利纠纷的处理

一、 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 请求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条件:
(a)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b)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c)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d)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e)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2、 向韶关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一式3份)


3、 同时递交材料:
   专利证书复印件,法律状态检索书,实用新型的还需要出具检索报告。
4、 处理程序:
a. 由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立案受理或不立案受理的通知书。
b. 立案受理的,韶关市知识产权局把请求书及附件副本送达给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递交答辩书(一式二份)。不递交答辩书不影响处理。
c.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把答辩书及附件副本送达给请求人。
d.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审理案件(必要时进行口头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书。
(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的,可停止审理)


二、 专利纠纷的调解程序


1、 递交材料:
   《专利调解请求书》。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一式3份)。
    单独请求调解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决定书副本。
2、 处理程序:
a. 韶关市知识产权局将请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
b. 要求被请求人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c. 被请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请求人。
d.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
   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注意:
    因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当事人可以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理通知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调解协议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撤销案件通知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满1年未请求延长中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三、 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查处
1、 立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受举报发现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
2、 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进行查处。 3、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实。
4、 制作处罚决定书:经调查,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成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信息局知识产权科:电话:8639562,8768763(FAX)
网址:www.shaoguan.com.cn 电子信箱:kejixinxiju@shaogu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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