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1991]1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 3.《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 4.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粤科高字[2001]266号)。
办理条件: (见依据)。
提供材料: 申请书和相关附件一式三份及软盘一份。
办理程序: 1.申请 企业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如实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下载)和相关附件,一式三份报市科技局; 各市科技局负责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签署意见,并于每年的3月5日前、7月5日前、11月5日前分3批次报送省科技厅。 2.评审与认定 省科技厅受理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对每个企业写出专家评审意见;
办事结果: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作出认定并下文公布; 省科技厅于6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企业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3.考核 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分3月5日前、11月5日前分2批次报送省科技厅; 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和提供相关附件报送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与企业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省科技厅;
办事结果: 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下达考核确认文件,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