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登记

审核范围:
    在广东省辖区内或属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执行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及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
    审核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学成果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广东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试行)》(粤科成字[1999]239号)
    审核内容
    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条件。
    审核条件
    凡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或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省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专利授权、行业审定等方法进行科技成果评价的项目,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以上的项目进行省级科技成果登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报送科技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申请材料
    科技部统一印制的《科技成果登记表》一份(需经推荐部门审查盖章)、相应的登记系统软盘一个(从科技部信息网或广东省科技厅网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软件录入相关信息后,打印登记表和导出上报盘)及下列材料各一份。
  1、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以及研制报告和用户证明。
  2、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
  3、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
    审核工作流程
    科技成果实行分级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省级科技成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地级市科技局委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地区的科技成果。收到的科技成果及时审查、登记,并将其中符合省级、国家级科技成果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科技厅、科技部推荐。
  经评价后的科技成果应在完成评价后一个月内由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向省科技厅授权的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提交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各登记机构按《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标准、条件进行审查、登记后,符合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登记条件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审定。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申报在先的原则予以审查登记,并定期在《广东省科技厅科技成果公报》网页(http://www.gdstc.gov.cn)公布,确认其为广东省级科技成果,颁发《科技成果登记证书》。
    审核时间
    收到备齐的登记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单位、个人是否准予科技成果登记。

   


         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科技成果登记

      办理广东省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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