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粤府令第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适用本实施办法。
驻粤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民兵)的无线电管理,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条例》执行。
人防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主管我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各市、县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主管辖区范围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国家安全、公安、工商、海关、物价、技术监督、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省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拟定我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草案;
    (三)按权限实施无线电管理:审查、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设置和使用,规划和指配频率、呼号,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组织划分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
    审核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无线电管理协调处理及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受权或委托,负责我省与港、澳地区的频率规划、指配、台站设置及干扰的协调;
    对进出粤港、粤澳人员随身携带和车载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管理;
    组织全省无线电监测工作;
    (四)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五)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六)完成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按权限实施无线电管理:
    根据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呼号规划和使用规定,审查、审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指配频率、呼号,核发无线电台(站)执照或使用证书,并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审核辖区内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性能、技术指标和型号;
    查处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的违法、违章行为,协调处理无线电干扰;
    监测无线电波信号,检测无线电发射设备的技术指标;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四)完成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无线电管理机构在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呈报所属单位或个人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频率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申请,受理、上报并协助查处所属设台单位或个人的干扰投诉,检查辖区内的无线电管理违法、违章行为;
    (三)负责无线电管理收费;
    (四)完成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省直属单位和国务院各部门驻粤单位设立的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在主管单位的领导下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无线电管理规定拟定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按职责范围实施无线电管理:
    审核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方案,办理申请手续;
    参与无线电管理协调;
    管理与监督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使用;
    (四)办理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缴费工作;
    (五)完成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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