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商业企业开展专利打假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构筑诚信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环境,充分发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市整规办、市质监局、市经贸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在全市流通领域开展查处经销假冒、冒充专利商品的专项打假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销售带有专利标记的商品,应当持有证明该专利商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有关专利证明材料。凡在产品、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广告或其他宣传材料中标有专利号或专利标记的,商业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商提供专利证书等有效的专利证明。供货商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商业企业应当拒绝进货。发现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商品的,商业企业要及时向市知识产权局举报。 2、为方便各商业企业正确区分假冒、冒充专利商品,实行商业企业经销专利产品备案登记制度。凡在我市经销、宣传专利产品,必须按规定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2月28日至3月25日,请各商业企业对具有专利或专利申请标记的商品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填好《韶关市商业企业销售专利标记商品统计表》,于3月30日前报送市知识产权局(地址:新华北路72号 联系人:李培元,方熙 联系电话:8639562 传真:8768763)。市知识产权局对各商业企业报送的《韶关市商业企业销售专利标记商品统计表》集中进行审查;发现有冒充、假冒专利的,将通知有关单位按要求予以整改。 4、市知识产权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利打假执法活动。对不自查、不报送《韶关市商业企业销售专利标记商品统计表》的商业企业,如发现有冒充、假冒专利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和《韶关市专利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市知识产权局 市整规办 市质监局 市经贸局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工商局 2004-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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